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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廉洁 | 公职人员必看!您对政务处分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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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须自成。”

——钱琦《钱公良测语》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做不到,轻则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重则可能会滑向犯罪的深渊。


今天,廉小洁将和您一起好好分享《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这些知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制定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的责任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有违法行为且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给予什么处分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依据


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作出哪些处分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怎么处分(“纪挺法前”)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被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还可以给予哪些处分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轻重程度应当相匹配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对于基层、国有企业等从事管理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B.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A.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

B.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时限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对于公职人员受处分,赋予监察机关处理权限


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



公职人员在立案被调查期间,哪些权利受限


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退休、辞职、已去世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处理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可以按照哪些程序办理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A.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B.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C.印发政务处分决定;

D.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E.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F.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


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如何处理


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公职人员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给予哪些处分


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通常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什么责任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如何进行处理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对于公职人员违法所得的财物如何处理


对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的财物的收缴主体再次作出明确规定:

A.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B.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给予公职人员的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党的群众路线: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谁来监督”?

当然是群众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纪委举报热线电话现已正式开通运行

举报热线:4008567731


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举报网址

http://www.cscec5bc.com.cn/gl/default.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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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蒋莉欢

编辑:隆昌兵

审核:陈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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